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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靖商初字第01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市支行与季秋炜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市支行,季秋炜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商初字第0110-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市支行,住所地靖江市中洲路5号。负责人刘月江,行长。委托代理人盛晓江,原告工作人员。被告季秋炜。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市支行与被告季秋炜为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还清欠款为由,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市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海波代理审判员  张朵花人民陪审员  姚晓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姚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