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鄂城执字第00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林某离婚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鄂城执字第00530号申请执行人林某。被执行人李某。林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法院作出的(2014)深宝法家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林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李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子女抚养费人民币4800.00元,财产补偿费人民币140000.00元,案件受理费1200.00元,共计1460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某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帐户无余额、无车辆、无房产、无登记、无土地。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李某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林某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李某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林某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峰勤审判员 汪向东审判员 汪茂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忠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