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执字第3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罗钦明、赵强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钦明,赵强,罗万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执字第342-2号申请执行人罗钦明,住广东省兴宁市。被执行人赵强,香港居民。被执行人罗万中,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2013)佛南法民一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属被执行人罗万中和案外人赵红共同所有的座落于佛山市南海区××××的房屋[权利证号:07××××;0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颜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