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登民一初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翟明怀、刘同欣、申云朝与焦苟旦、刘万锁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明怀,刘同欣,申云朝,焦苟旦,刘万锁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登民一初字第351号原告翟明怀,男,1964年9月3日生,汉族。原告刘同欣,男,1977年5月16日生,汉族。原告申云朝,男,1966年8月28日生,汉族。被告焦苟旦,男,1955年12月12日生,汉族。被告刘万锁,男,1970年2月2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明怀、刘同欣、申云朝诉被告焦苟旦、刘万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海霞人民陪审员 吴书朋人民陪审员 梁西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冯书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