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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横民初字第007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石某与被告马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马某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横民初字第00793号原告石某。被告马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与被告马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石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石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武秀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旺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