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横民初字第007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石某与被告马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马某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横民初字第00793号原告石某。被告马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与被告马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石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石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武秀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旺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