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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桐民一初字第008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章某甲与操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甲,操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桐民一初字第00857号原告:章某甲,女,199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被告:操某,男,199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委托代理人:操长明。原告章某甲诉被告操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余亮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某甲、被告操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操长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章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并将户口迁至被告处。××××年××月××日生育一女。曾因结婚需要买“三金”饰品,被告父母因此事与操某打架,并造成被告受伤。自此之后,被告经常因琐事与我吵架。在我怀孕期间,对我也是漠不关心,在怀孕三个月后我就回到娘家生活。××××年××月××日我在桐城市妇幼保健院生下女儿,孩子出生后,被告及其家人对我和孩子不闻不问。我与被告之间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现依法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3、被告一次性补偿原告在娘家怀孕生子的所有费用;4、原告因户口迁移所得的款项与地皮归原告所有,婚后建造的一间房产依法分割,另要求被告归还婚前赠与原告的三金。被告操某辩称:1、我不同意离婚;2、如果法院判决离婚的话,婚生女应由被告抚养,同时被告有病,还在治疗期间,原告应该支付被告医疗费和精神损失费;3、婚后我村没有分钱款和地皮,房子是在2009年政府统一征收后分得的地皮,由被告父母亲在2013年6月出钱建造,应属于婚前财产,同时房子的户主是我父亲;4、原告是自己回娘家的,被告父母及亲戚多次接原告回被告家生活,但她不回来;5、被告家庭因原、被告结婚、购买金银首饰等花费约90000元。经审理查明:原告章某甲与被告操某于2012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章某乙。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15年3月19日,原告起诉至本院要求: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3、被告一次性补偿原告在娘家怀孕生子的所有费用;4、原告因户口迁移所得的款项与地皮归原告所有,婚后建造的一间房产依法分割,另要求被告归还婚前赠与原告的“三金”首饰。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等证实,并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结婚后感情尚可,虽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不足以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现提出离婚,但其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章某甲与被告操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章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余亮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金峰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