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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竹溪执字第0017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湖北竹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竹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竹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竹溪执字第00179-3号申请执行人湖北竹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茂兵。被执行人甘禹,居民。本院在执行湖北竹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溪民初字第26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甘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湖北竹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以双方曾于2007年7月1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申请执行人自2007年7月11日至2015年12月20日前不申请强制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经审查,湖北竹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06)溪民初字第26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杰审判员 赵昌立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晓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