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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屏执行字第4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周海潮与彭存智、陈国香、薛世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海潮,彭存智,陈国香,薛世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屏执行字第426-2号申请执行人周海潮,男,汉族,1974年9月13日出生,福建省屏南县人,住福建省屏南县。委托代理人林玉凤,福建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彭存智,男,汉族,1979年7月27日出生,福建省屏南县人,住福建省屏南县。被执行人陈国香,女,汉族,1983年2月5日出生,福建省屏南县人,住福建省屏南县,系被告彭存智妻子。被执行人薛世斌,又名薛光盛,男,汉族,1972年2月9日出生,福建省屏南县人,住福建省屏南县。申请执行人周海潮与被执行人彭存智、陈国香、薛世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5日作出的(2014)屏民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600479.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彭存智、陈国香、薛世斌在银行无存款,被执行人彭存智、陈国香的房产已被本院查封,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彭存智协商达成还款计划,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屏民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建平审 判 员  徐邦长代理审判员  韩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施孝康附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提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