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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与吴定金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吴定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3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街保险大厦。负责人伍朝晖,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荣哲、戴志猛,福建诚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吴定金,男,198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现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吴定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263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26日向被执行人吴定金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吴定金返还给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不当得利40447元,并支付违约金5000元,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405.5元、执行费507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还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是被执行人���能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启动查控程序,查明被执行人吴定金暂无银行存款可以执行。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依职权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本院又向泉州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南安市房管处、南安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查询,亦查无被执行人吴定金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5月12日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以被执行人吴定金暂无偿还能力为由,向本院表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景 山审判员 ��潘阿瑶审判员 蔡 文 鑫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吕 晓 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