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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梨执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小宽镇普惠农村资金互助社与吕红伟、刘玉芬、霍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梨树县小宽镇普惠农村资金互助社,吕红伟,刘玉芬,霍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梨执字第370号申请执行人梨树县小宽镇普惠农村资金互助社法定代表人仵占宏,理事长。被执行人吕红伟,男,汉族,农民,住梨树县。被执行人刘玉芬,女,汉族,农民,住梨树县。被执行人霍文,男,汉族,农民,住梨树县。上列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梨民二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三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24000.00元、利息7877.14元、案件受理费298.00元,共计32175.1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吕洪伟将上述款项全部给付申请执行人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梨民二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吉喆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侯博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