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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互民初字第1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互民初字第1070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76年6月18日出生,农民。被告薛某某,男,汉族,1975年4月29日出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申辉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祁兴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