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互民初字第1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互民初字第1070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76年6月18日出生,农民。被告薛某某,男,汉族,1975年4月29日出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申辉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祁兴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