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民初子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农民初子第535号原告曹某某,现住农安县。委托代理人董伟,农安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徐某某,现住农安县。原告曹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宝海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崔立群主审本案,人民陪审员辛奇参加评议,于2015年3月24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某因病未参加诉讼,原告代理人董伟、被告徐某某参加诉讼,庭审中被告徐某某因身体原因要求休庭,本院依法休庭后于2015年5月13日进行了第二次审理,原告曹某某参加诉讼,被告徐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7月21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初感情尚可,后因家务琐事双方经常口角打仗,近几年被告经常因琐事打骂原告,致使原告无法忍受,现双方感情彻底破裂,原告已经是近90岁高龄的老人,只想度过安静的晚年,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就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供了结婚证两份经原告申请,本院调查了原、被告雇佣的保姆刘凤芹的证言,刘凤芹证实:原、被告经常吵架,老头年龄大,耳朵背,她(指徐某某)经常骂老头,老头不吱声,有一次,我在厨房做饭,他们俩又打起来了,老太太骂老头,用手指着老头脑门说:我做鬼也不放过你,老头说:你这是干啥呀?还有一次,老头腿疼,用他家的赭石保健床垫,老太太也要用,就用手往起拽老头,把赭石垫子往她屋里拿,老头说:我腿太疼了,等过几天我好点你再用。老太太不让,我就过去劝说,老太太把我一顿骂,我也就不好再劝了,还有一次下午四点多,老太太动刀了,怎么拿的我没看见,就听老头说:夫妻一回,你还能动刀吗?有好些事都是老太太和我说的,要不我也不知道,老太太很厉害,老头太熊了,我都看不过眼,老头想吃排骨,她不想吃就不让做,她要吃菠菜,老头就得柱个小棍出去给她买。还又一次,老太太和我说,他们这回要分开了,老太太让老头每月给她2000元钱,老头不给,只给1000元,他们就没有分开。有一次老太太和我说,这回我们要离了,因为她要老头的工资折密码,老头不给她,她就提出不过了,还把登记证给我看,他们的感情太不好了,有一次吃饭时不知道又因为啥吵起来,老头气的上不来气。庭审中对以上证据和证言进行了质证,被告徐某某对结婚证没有异议,对保姆的证言有异议,称保姆刘凤芹是原告大儿媳的同学,证言都是瞎编的。因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保姆与原告有利害关系,故对此证言本院予以确认并采信。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我们吵架的事是有,但是我没有打骂他。被告就自己的诉讼主张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多次做原告和好工作,原告称不同意和好,坚决要求离婚,并书面及口头向本院陈述了和原告夫妻感情不和的原因:我们刚结合的时候我没有要离婚的念头,刚结婚不到两年,她就练法轮功,总说党不好,动员我和我儿子退党,因为这事我们吵过架,感情出现裂痕,被告因为我子孙对她的称呼问题总和我吵架,因为我大儿子和她没差几岁,不管她叫婶她也我吵架,我孙子不叫她奶奶,她也和我吵架,2007年我就提出要离婚,后来经双方儿女劝说,被告保证以后不练法轮功等六条保证后,我们又回到一起生活,但是这之后,她总是制造一些矛盾,比如我年龄大,腿脚不好,她非要我去买东西,保姆去买她不让,2014年11月我们因为小事又吵起来了,她要拿菜刀杀我,这时保姆来了,这事让保姆看见了。因为通下水的事,我们吵架,被告要和我离婚,要求我每月给她2000元钱,我说给1000元,这样我们就没离。12月份她又向我要钱要离婚,我们吵起来了,被告就打了我一嘴巴子和我的胸部,我腿不好,打不过她也吵不过她,我就和她说:我都90来岁的人了,你怎么能打我呢?2015年1月11日,她向我要我工资折的密码,我没有给她,我们吵起来了,我给她女儿打电话,也给我儿子打电话,第二天,她小女儿和儿媳妇来把她东西都收拾走了。她同意离婚,说我得给她钱,她说钱少不行,让上法院,我就起诉了。我们原先存了25,000.00元钱,给她镶牙用了2000元,现在剩下23,000.00元,我们结合后我每月都给徐某某钱,一直给到2009年,大约给了63,000.00元,我和我前妻共同攒了3万元,我也给了徐某某,我现在要求徐某某把这3万元还给我。我们共同生活期间有一台电视机、一台电冰箱、一台洗衣机,存款23,000.00元,财产服从法院判决。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7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初感情尚可,后因琐事双方经常口角吵架,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保姆刘凤芹证言为凭。原告诉至法院,坚决要求离婚。婚姻存续期间双方有存款23,000.00元,一台电视机、一台电冰箱、一台洗衣机。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结婚多年,但是双方均系再婚,近几年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原、被告均系高龄老人,已无法承受生活中的争吵,如果勉强生活在一起,对双方晚年生活不利,本院多次做和好工作无效,双方对立情绪非常大,夫妻关系已无和好可能,应准予离婚;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婚前存款3万元一节,因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曹某某系退休干部,每月有固定的收入,被告徐文清无收入,根据《婚姻法》照顾妇女儿童利益的原则,对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存款23,000.00元及共同财产:一台电视机、一台电冰箱、一台洗衣机,归被告徐某某所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准予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2、共同存款23,000.00元归被告徐文清所有;3、共同财产:一台电视机、一台电冰箱、一台洗衣机归被告徐某某所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长马宝海审判员崔立群人民陪审员辛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