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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行执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广饶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徐艳华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饶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徐艳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广行执字第37号申请人广饶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广饶县乐安大厦。法定代表人李迎雪,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春霞,女,汉族。被执行人徐艳华,女,汉族。申请人广饶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5月8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艳华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一案,本院于同年5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经审查查明,2014年11月10日,申请人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二款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广人口社抚费征字(2014)74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限被执行人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申请人缴纳社会抚养费54636元。同时,该征收决定告知被执行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如逾期既不履行社会抚养费缴纳义务,又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申请人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广人口社抚费征字(2014)74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于2014年11月10日依法送达被执行人后,因被执行人未按限定日期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4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广人口计生征催字(2015)48号社会抚养费催告通知书。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既没有申请复议,也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且未履行征收决定确定的社会抚养费缴纳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请���向被执行人执行社会抚养费54636元及滞纳金。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1、广饶县已婚育龄妇女信息查询1份;2、违反计划生育案件受理、立案登记表1份;3、调查笔录1份;4、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5、身份证复印件1份;6、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1页;7、结婚证复印件1份;8、广饶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社会抚养费征收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9、违法生育案件调查终结报告1份;10、广饶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11、社会抚养费催告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1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第五十��条、第五十四条。本院认为,申请人广饶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广人口社抚费征字(2014)74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行政程序方面均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广饶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广人口社抚费征字(2014)74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予以强制执行。审 判 长  张玉英审 判 员  李增平人民陪审员  李 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明国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