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芝执字第10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刘立华等二十九人与烟台韩美服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立华等二十九人,烟台韩美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芝执字第1054-2号申请执行人刘立华等二十九人。被执行人烟台韩美服装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市芝罘区北马路75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芝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烟芝劳人仲案字(2013)第23号、34号裁决书,已向被执行人烟台韩美服装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烟台韩美服装有限公司在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被执行人案件中有拍卖房屋的余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烟台韩美服装有限公司在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中拍卖财产后的余款48688.3元至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锦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先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