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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彭州民初字第1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蔡正波与陈朝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正波,陈朝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州民初字第1842号原告蔡正波,男,1974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委托代理人杨浩月,四川法翼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朝富,男,196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原告蔡正波诉被告陈朝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启明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正波系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本案的原、被告均没有违反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正波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王 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波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