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彭州民初字第1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蔡正波与陈朝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正波,陈朝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州民初字第1842号原告蔡正波,男,1974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委托代理人杨浩月,四川法翼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朝富,男,196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原告蔡正波诉被告陈朝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启明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正波系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本案的原、被告均没有违反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正波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王 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波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