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浦执字第2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李芳、蔡国斌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李芳,蔡国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浦执字第2048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黄浦执字第2048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上海市徐家汇路XXX号。负责人杨晓民,行长。被执行人李芳,女,1973年3月18日出生,住所地福建省建瓯市。被执行人蔡国斌,男,1971年9月18日出生,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本院在执行(2013)黄浦民五(商)初字第11142号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李芳、蔡国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权利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黄浦民五(商)初字第1114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王伟毅审判员徐剑明审判员李铭辉二0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陈江溶审判长 王伟毅审判员 徐剑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江溶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