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民三终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经济科学出版社与曹云霞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云霞,经济科学出版社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合民三终字第000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曹云霞(系合肥经济开发区学士书店业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甲28号,组织机构代码40000791-4。法定代表人:贾杰,社长。委托代理人:苏听,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看,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曹云霞因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年2月6日作出的(2015)合高新民三初字第000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万庆农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朱治能、陈思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14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系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编著。2014年4月25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甲方)与经济科学出版社(乙方)签订《关于版权许可备忘录》的合同,该合同约定甲方授权乙方对《审计》、《税法》、《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图书享有专有出版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期限2年;在此期限内,甲方不再另行授权任何第三方出版上述图书及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对上述授权,乙方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对任何侵权行为独立进行维权;授权自授权图书出版之日起生效。2014年5月22日,安徽省合肥市衡正公证处接受经济科学出版社委托,公证员夏泽芳、邓伟杰与经济科学出版社委托的代理人庄雪静一同来到位于合肥市经济开发区安徽建筑工业学院南区3号楼下的“学士书店”购买了《审计》、《税法》、《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三本辅导教材,取得金额为39元的收据一张。购书结束后,将上述书籍带回公证处进行拍照、装箱封存,并加盖“安徽省合肥市衡正公证处保全证据公证封签专用章”,对确定的票据进行复印。票据原件及封存的书籍交由庄雪静保管。对上述保全过程安徽省合肥市衡正公证处出具(2014)皖合衡公证字第7440号公证书。经原审当庭拆封公证处封存的书籍,将经济科学出版社出版的《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图书与公证处封存的《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图书进行比对,两者在外观、文字上相同,但有如下区别:1、前者在书中有增值服务卡,卡上有注册卡号,书的背面有防伪标识,后者则没有;2、两者封面色彩深浅不同,前者封面颜色均匀,纸张较厚,字迹印刷清晰,后者纸张偏薄,字迹印刷不清晰。原审另查明:经济科学出版社出版的《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图书价格为31元,出版时间为2014年3月。经济科学出版社提供公证费发票以证明其为维权支出的合理开支。2014年12月18日,经济科学出版社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曹云霞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著作权侵权纠纷。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品的著作权属于作者,作者对作品享有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本案涉案图书《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封面上写有“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编”,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证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为涉案图书的著作权人,其对该图书享有著作权。根据协议,经济科学出版社自2014年3月份起享有涉案图书的专有出版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2年,故对侵犯涉案图书相关著作权的行为,经济科学出版社有追究民事责任的权利。经原审庭审比对,并结合正版图书售价与曹云霞所售图书价格的差异,能够认定曹云霞销售的图书为侵权产品。根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出版指作品的复制、发行,而发行权是指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印件的权利,故曹云霞未经授权,擅自出售涉案侵权图书的行为,侵犯了权利人的专有出版权。且曹云霞未能证明有合法来源,经济科学出版社要求其赔偿损失的主张,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对于赔偿损失的数额,原审法院经济科学出版社未能举证证明其因涉案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也未能举证证明曹云霞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故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图书的价格、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并考虑经济科学出版社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确定曹云霞向经济科学出版社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1、曹云霞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经济科学出版社经济损失5000元(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合理开支);2、驳回经济科学出版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曹云霞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经济科学出版社负担10元,曹云霞负担15元。曹云霞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称:1、经济科学出版社专有的出版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是否在授权期内,经济科学出版社提供的版权许可备忘录上没有讲明,经济科学出版社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2、涉案的辅导教材出版形式外观是合法的,曹云霞作为销售商也不负有审查书籍内容是否侵权的法律义务,主观上也没有故意侵权的过错,无需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是否侵权还应由专业权威部门出具鉴定结果认定;3、原审判决每本书的经济损失及其他费用共计5000元没有事实依据。请求二审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经济科学出版社辩称:经济科学出版社、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签订的版权许可备忘录中约定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曹云霞侵权的事实是明确的;原审判决的5000元费用包括公证费、律师费以及酌情赔偿的费用,费用并不高。请求二审驳回曹云霞的上诉。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未向本院提供新的证据。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二审另查明:曹云霞对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与经济科学出版社签订的版权许可备忘录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认为:经济科学出版社出版的《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图书,出版时间为2014年3月,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与经济科学出版社签订的版权许可备忘录中约定的内容,经济科学出版社自2014年3月起享有案涉图书的2年专有出版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曹云霞销售的图书与经济科学出版社出版的《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图书对比,两者在纸张薄厚、印刷质量、封面色彩等方面存在差异,且其销售的图书在价格上显著低于经济科学出版社出版的《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诉讼中,曹云霞也不能提供其销售的图书合法来源的证据,故曹云霞销售侵权图书的主观过错明显,因此侵犯了经济科学出版社对涉案图书的专有出版权。原审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图书的价格、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结合经济科学出版社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确定曹云霞向经济科学出版社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并无不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曹云霞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万庆农审判员 朱治能审判员 陈 思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鲁 丹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