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执字第00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吕雪成与徐维春、关大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雪成,徐维春,关大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都执字第00413号申请执行人吕雪成,居民。被执行人徐维春,居民。被执行人关大泉,居民。申请执行人吕雪成与被执行人徐维春、关大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7日作出的(2014)都龙民初字第03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立案后,于2015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关大泉所属的车辆,其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要求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作出的(2014)都龙民初字第033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沈建华审判员 郑爱华审判员 王兆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龚福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