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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通中执字第0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05

案件名称

俞昶志与南通威杨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通中执字第0394号申请执行人俞昶志。委托代理人李垚,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南通威杨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企业代码:××××-××,住所地南通市金沙镇花家渡村。法定代表人俞成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庄玉华。申请执行人俞昶志与被执行人南通威杨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仲裁裁决一案,南通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2月4日作出(2013)通仲调字第76号调解书,依该调解:一、南通威杨皮革制品有限公司确认尚欠俞昶志借款本金人民币6064767元,利息710558元,合计6775325元,上述款项南通威杨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于该调解书生效后次日一次性支付;二、仲裁案件受理费38095元,处理费11429元,合计49524元,由南通威杨皮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鉴于仲裁费用已由俞昶志预交,南通威杨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应于履行调解书第一项款项时,将其负担的仲裁费用49524元,一并给付俞昶志。三、双方就本案项下再无其他争议。本院于2013年12月10日作出(2013)通中商外仲审字第0004号执行意见书,准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2月1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南通威杨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位于金沙镇花家渡村4组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进行查封,发现已有抵押权登记;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进行查询,仅发现千余元零星存款;另对被执行人的车辆情况进行查询,不具备执行条件。其间,申请执行人代理人告知双方正在就履行进行协商,因申请人及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均为台胞,联系不便,曾书面申请延期执行。现本案强制执行到位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执行线索,其代理人明确表示双方已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南通仲裁委员会(2013)通仲调字第76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钱 锋审判员 金建飞审判员 姜 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双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