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执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李会雅与李晓辉、谭帅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件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会雅,李晓辉,谭帅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59-1号申请执行人李会雅,女,1986年9月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晓辉,女,1987年9月生,汉族。被执行人谭帅杰,男,1984年6月生,汉族。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宝民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6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二人三日内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谭帅杰有位于宝丰县迎宾大道西段南侧煤炭局民商住宅楼房产一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谭帅杰所有的位于宝丰县城迎宾大道西段南侧煤炭局民商住宅楼房产一套予以查封,限处分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学宽执行员 赵增玉执行员 李延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连 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