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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陂民监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刘某、吴某与刘某、吴某离婚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某,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民监字第0000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刘某。法定代理人乐某。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吴某。刘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3日作出(2012)鄂黄陂罗民初字第0002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4月1日,刘某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某申请再审称,1、原判认定被申请人于2011年8月23日向法院提出离婚的时间有误,时间应为2011年8月22日;2、原判认定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06年3月起从事儿童用品经营,明显属认定经营项目有误,实际上从事的是蚊香、卫生巾、奶粉、纸品系列产品的经营代理;3、原判认定再审申请人享有的低保救助金1426元不明确;4、原判认定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3年10月25日以刘艺名义在黄陂区前川街双凤大道837号鑫缘小区购买面积为106.88平方米房屋的事实有误,实际为刘艺购房的时间为2011年,并于同年12月装修完毕;5、2012年9月17日,法院向再审申请人送达的开庭传票未经被告确认签收,程序违法;6、对原判认定2014年8月14日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共同经营的商铺被被申请人以475522元转让的事实的合法性存疑;7、原判认定鄂A×××××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有误,该车的所有权属于乐某。请求再审,撤销(2012)鄂黄陂罗民初字第00025号民事判决,对离婚财产重新分割。被申请人吴某在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属于离婚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故再审申请人请求撤销(2012)鄂黄陂罗民初字第00025号民事判决书,没有法律依据。关于再审申请人申请就(2012)鄂黄陂罗民初字第00025号民事判决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一节,再审申请人在申请再审时并未向本院提交涉及财产分割新的证据,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再审的情形,且原一审在处理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夫妻共同财产时,综合了当事人双方均无法证明其共同财产的数额及被申请人目前仍需偿还购房贷款、支付婚生女儿刘艺的教育、生活费用、再审申请人现在每月享有1460元的生活保障、被申请人自愿给予再审申请人26万元等客观事实,以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夫妻共同财产按52万元进行分割并无不当。刘某提出申请再审,因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某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圣仕审判员  罗守俊审判员  黄启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若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