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酉法民初字第009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冉建国与冉启银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建国,冉启银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酉法民初字第00946号原告:冉建国,男,1970年10月19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被告:冉启银,男,1946年3月12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本院在审理冉建国与冉启银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冉建国于2015年5月18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余款40元,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冉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冉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