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荣崖民初字第1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高飞与曲景江、单淑凤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飞,曲景江,单淑凤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荣崖民初字第188-1号原告高飞,男,汉族,1981年7月21日出生,住荣成市。委托代理人隋莎莎,山东华夏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善光(系海崖村推荐代理人),男,汉族,1951年8月17日出生,住荣成市。被告曲景江,男,汉族,1964年6月17日出生,住荣成市。委托代理人单淑凤,系曲景江之妻。被告单淑凤,女,汉族,1962年10月29日生,住荣成市。委托代理人徐立柱(系单淑凤之女婿),男,汉族,1983年10月25日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宾县,现住上海市。本院受理原告高飞与被告曲景江、单淑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作出(2014)荣崖民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书。因判决书第7页中对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生的字迹鉴定费漏予认定,经本院审查后,现裁定如下:原判决书中第7页“案件受理费288元,由被告曲景江与单淑凤共同负担50元,原告负担238元。”后增加一项“字迹鉴定费3000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本判决书其他内容不变。审判员  慈方铭二0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颜 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