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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二初字第00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严继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严继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民二初字第00232号原告: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机构代码14926539-X法定代表人:费广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薛磊,系义井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蒋红红。系义井支行职员。被告:严继法,男,1975年0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于2015年04月20日受理的原告���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严继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守珍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薛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严继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04月22日,被告严继法因种植草莓缺乏资金周转,从原告下属支行贷款20000元,并与安徽省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井支行签订了(义行)社借字第(2009)年第0277号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期限自2009年4月22日至2010年04月21日,月利率为0.86025%。此后原告向被告发放贷款20000元,原告结息至2009年6月18日,后将贷款本息拖欠不还。2012年09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2012)332号确认安徽长丰农村合作银行终止,由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行使其权利履行其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清偿贷款本金20000万元及利息15067元(利息计算至2015年3月10日),后期按约定利率(含30%罚息)直至本清息止;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严继法未作答辩。审理查明,2009年04月22日,被告严继法因种植草莓缺乏资金周转,从原告下属支行贷款20000元,并与安徽省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井支行签订了(义行)社借字第(2009)年第0277号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期限自2009年4月22日至2010年04月21日,月利率为0.86025%。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归还贷款,贷款人有权按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加收30%罚息。2009年04月22日,原告向被告发放贷款20000元,被告结息至2009年6月18日,后将贷款本息拖欠不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分文未付。为此,原告诉讼来院要求法院判如所请。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和原���提供的借款合同、借款借据、保证合同、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严继法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原告已经履行了支付借款的义务,被告严继法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严继法偿还借款本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严继法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元,并自2009年6月19日起至2010年4月21日按月利率为0.86025%支付利息,自2010年4月2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118%(含逾期罚息)支付利息,利随本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可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胡守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钟友坤附相关法律条文:《》第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