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义民七初字第00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李某与义县七里河镇大荒地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义县七里河镇大荒地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义民七初字第00213号原告李某,男,住所地义县。被告义县七里河镇大荒地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义县七里河镇大荒地村。法定代表人王春田,系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义县七里河镇大荒地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对其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因此,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林 艺审 判 员 尹 明人民陪审员 袁春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韩仕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