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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蓬法民四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张立文与吴健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文,吴健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江蓬法民四初字第43号原告:张立文,男,198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广西钦州市钦北区。委托代理人:刘扬智,广东三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更生,广东三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健雄,男,198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地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港口二路168号108室之一。负责人:林宏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华清,广东法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立文诉被告吴健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下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分别于2015年2月12日、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更生、刘扬智、被告吴健雄、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华清分别到庭参加了诉讼。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立文起诉认为,2014年5月10日,吴健雄驾驶粤J×××××号小型轿车自群星村往篁庄大道方向行驶,行驶自群星大道群星幼儿园路口路段时,与张立文驾驶粤J×××××号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张立文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大队对此次事故作出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健雄成大刺事故的全部责任;张立文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送往江门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2014年6月11日出院,共计住院32日。2014年8月15日,经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鉴定伤残等级为九级。本次交通事故已造成原告以下经济损失:1、医疗费:24963元;2、后续治疗费:1000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日×32日=3200元;4、护理陪人费:80元/日×32日=2560元;5、误工费:3300元/月÷30×(32+90)日=7733.33元;6、伤残赔偿金:32598.7元/年×20年×20%=130394.8元;7、被抚养人生活费:87583.68元;原告母亲黄代珍,1954年8月出生,抚养费为:24105.60元/年×20年×20%÷3=32140.8元;儿子张显帝,2006年10月26日出生,8周岁,抚养费为:24105.60元/年×10年×20%÷2=24105.60元;女儿张晁瑛,2009年11月7日出生,5周岁,抚养费为:24105.60元/年×13年×10%÷2=31337.28元。以上合计87583.68元;8、鉴定费:2000元;9、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交强险内赔偿);10、交通费:500元。以上1至10项合计:278934.81元。以上损伤,被告保险公司已垫付1万元。被告吴健雄已垫付15000元;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110000元;超出部分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143934.81元。以上合计253934.81元。综上,两被告应共同赔偿原告253934.81元。据此,请求法院判令:1、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计253934.81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于收到调解书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张立文赔偿经济损失215000元(包含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二、原告张立文收到上述赔偿款后,本案纠纷归于了结,今后原告不得再以本次交通事故向我司及车主主张任何其他的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再行主张权利;三、被告吴健雄垫付原告的医疗费14963元,由其本人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另行办理相关的理赔手续;四、本案受理费5009元,减半收取2504.5元,由原告张立文自愿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于2015年5月18日在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义务人拒不在调解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调解协议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许军华人民陪审员  周汉华人民陪审员  翁继烈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叶颖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