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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遂法立调确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蒋志娟与被申请人马小然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生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溪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蒋志娟,马小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申 请 人 蒋 志 娟 与 被 申 请 人 马 小 然 因 机 动 车 交 通 事 故 责 任 纠 纷 一 审 生 效 民 事 裁 定 书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湛遂法立调确字第38号申请人蒋志娟,女,身份证号码×××3069,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住遂溪县。被申请人马小然,男,身份证号码×××2418,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住遂溪县。申请人蒋志娟与被申请人马小然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向本院申请司法确认。经本院审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申请人马小然自愿一次性赔偿2000元给申请人蒋志娟。二、申请人收到上述款项后,本次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已全部了结,双方今后不能再以此事主张权利。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受理费按有关规定免予缴纳。本裁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马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卜晓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