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蕉民初字第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蔡钰生与冯作钦、兰秀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钰生,冯作钦,兰秀香,左修监,蔡灼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蕉民初字第439号原告蔡钰生,女,195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宁德市蕉城区。委托代理人李乾宝,福建南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作钦,男,195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宁德市蕉城区。被告兰秀香,女,1963年10月2日出生,畲族,户籍地宁德市蕉城区。被告左修监,男,194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蔡灼婵,女,195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蔡钰生与被告冯作钦、兰秀香、左修监、蔡灼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钰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50元,减半收取14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永其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卢文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