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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三初字第2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赵金钢与被告张建明、崔晓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金钢,张建明,崔晓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三初字第256-3号原告:赵金钢。被告:张建明。被告:崔晓文。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金钢诉被告张建明、崔晓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110000元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崔晓文所购的山东北城庆合置业有限公司在济南高新区凤凰路以西、中林路以北新建凤凰国际广场1号楼开发的楼房一套(1号楼1层房号为2003,档案号为YZ**69)。二、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5年5月22日起至2015年5月21日止。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办理转让、过户、抵押等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其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