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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审刑执字第1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吕鸿峰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审刑执字第1488号罪犯吕鸿峰。现在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7日作出(2007)大刑一初字第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罪犯吕鸿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该犯同案他犯不服,提出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日作出(2008)辽刑一终字第1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12月17日被投入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2012年11月20日经本院以(2012)大审刑执字第334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不变。现刑期至2020年3月27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于2015年4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吕鸿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现累计兑现记功3次,兑现表扬2次;获2012年度省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1次,获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1次,2013年12月获监狱表扬奖励1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吕鸿峰的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吕鸿峰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吕鸿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不变。(刑期自2006年4月28日起至2018年9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庆福审判员  华云捷审判员  徐凤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丰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