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执字第01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农商行与李锦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某某,郝某某,屈某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执字第01250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榆阳区长城北路。法定代表人汪振敏,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郝某某被执行人屈某某被执行人某某本院在执行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郝、屈、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3月26日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00883号民事判决书,权利人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770元、执行费6660元,本院于2014年9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郝、屈、万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等找到被执行人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榆执字第012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项志军审 判 员 王泽彪代理审判员 庞兴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闫晓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