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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蕉民初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夏华旭与陈思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蕉民初字第424号原告夏华旭,男,1977年1月1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告陈思成,男,1982年6月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华旭与被告陈思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达成还款意向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华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陆学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卢文慧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