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法民初字第02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2019号原告张某甲,女,1973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张某乙,男,197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由原告张某甲承担。代理审判员 邢海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廖 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