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缙刑初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归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归某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丽缙刑初字第22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归某,曾用名“归某某”,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10月23日被缙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缙云县看守所。辩护人杨小峰,浙江民晖律师事务所律师。缙云县人民检察院以缙检刑诉(2015)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归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缙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双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归某及其辩护人杨小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缙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归某分别以0.5元/粒、5.5元/盒的价格从阿里巴巴网购得“Vigour”50瓶、“雪域藏宝”510盒(10粒/每瓶或盒),后在淘宝网“爱爱成人007”店铺中以5元/粒(买5粒送5粒)的价格及在顾客购买店内其它产品时附赠该产品的方式,将其中30瓶无外包装盒的“Vigour”予以销售,同时还以9.5元/盒、11.5元/盒、12.5元/盒不等的价格共销售“雪域藏宝”20盒,综上,被告人归某通过网络销售“Vigour”、“雪域藏宝”的销售额共计人民币629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归某住处扣押待销售的“Vigour”(有外包装盒)11瓶、“雪域藏宝”490盒。经鉴定,已销售及被扣押的“Vigour”、“雪域藏宝”均系假药。其中,2014年8月14日,被告人归某在淘宝网上以人民币250元的价格将11瓶“Vigour”卖给缙云县的胡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归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归某的供述笔录,证人胡某、柳某的证言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网店销售记录(存于CD光盘中),嘉兴市食品药品检验所药品检验结果通知函,丽水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关于“Vigour760”等三批检品检查结果的函,缙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假药确认书,情况说明,电话查询记录,归案经过,户籍信息,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归某明知是假药而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归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性质,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故被告人归某及其辩护人请求本院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归某被公安机关扣押的性保健药品,应予以没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人归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3日起至2015年6月22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即向本院缴纳)。2、被告人归某被公安机关扣押的“Vigour”11瓶、“雪域藏宝”490盒,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叶 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杜淑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