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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执字第003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赵宇辉与咸阳福兴高速客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宇辉,咸阳福兴高速客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0310-1号申请执行人赵宇辉。被执行人咸阳福兴高速客运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宇辉与被执行人咸阳福兴高速客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赵宇辉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未民初字第047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7074元。执行中,本院已执行回该案件款,并向申请执行人发还,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未执字第00310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国强执行员  方 圆执行员  朱江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纪佩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