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区法执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黄栋与林小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栋,林小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玉区法执字第233号申请执行人黄栋。被执行人林小芳。申请执行人黄栋与被执行人林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玉区法民初字第12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根据权利人的申请,于2015年1月3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提取了被执行人林小芳在玉林银丰中药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购房款100000元(林小芳购买的银丰世纪公馆3幢2单元2601号房屋的首期房款90000元及定金10000元)至本院账户,该款项扣除执行费1461元后,剩余款项申请执行人黄栋已领取,余下部分债务申请执行人黄栋自愿放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玉区法民初字第129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伟东审判员 陈其冬审判员 谭协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梦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