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6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赵建国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建国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605号罪犯赵建国,现在重庆市大坪监狱服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2日作出(2013)沙法刑初字第008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建国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8月11日交付执行机关执行。刑期至2016年4月6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大坪监狱于2015年5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大坪监狱以罪犯赵建国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十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赵建国在服刑期间获3次记功。有重庆市大坪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赵建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记功等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建国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余 梅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袁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