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金华市鑫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李炳荣、施治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鑫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李炳荣,施治平,李炳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368号原告金华市鑫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解放西路233号。法定代表人陈大法,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妍,浙江金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淑芳,浙江金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炳荣。被告施治平。被告李炳乾。委托代理人李炳荣。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鑫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炳荣、施治平、李炳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华市鑫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市鑫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华市鑫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罗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叶晓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