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商)初字第1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北京浩洋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甘肃三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浩洋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甘肃三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储小晗,中辉世纪传媒发展有限公司,中安华视(北京)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商)初字第1580号原告北京浩洋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乙12号院1号楼19层2201。法定代表人胡泽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建伟,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肃三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中山路1号。法定代表人李佳蔓,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志喆,男,1973年1月11日出生。被告储小晗,男,1969年12月2日出生。被告中辉世纪传媒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盛中路3号1号楼。法定代表人李佳蔓。被告中安华视(北京)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盛中路3号1幢4层。法定代表人李湘宜。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浩洋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三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储小晗、中辉世纪传媒发展有限公司、中安华视(北京)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浩洋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储小晗、中辉世纪传媒发展有限公司、中安华视(北京)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浩洋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未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浩洋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储小晗、中辉世纪传媒发展有限公司、中安华视(北京)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邹明宇审 判 员 黄占山人民陪审员 陈福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杜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