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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陇执字第00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闫浩诉张小林、王引霞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执行人,张小林,王引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陇执字第00236号申请人执行人:闫浩,男,1994年1月28日生。被执行人:张小林,男,1969年7月10日生。被执行人:王引霞,女,1972年6月7日生。本院已生效的(2014)陇民初字第00720号闫浩诉张强健康权纠纷一案调解书确定:由被告张小林、王引霞共同赔偿原告闫浩医疗、护理、住院伙食补助、鉴定、交通、复印、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人民币44000.00元,除已付的9000.00元外,其余35000.00元于2015年3月20日前履行完毕。因被执行人张小林、王引霞未按期履行,故申请执行人闫浩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小林、王引霞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限期予以履行,在限定期限内被执行人张小林、王引霞已全部履行了案件所有执行款,现申请人执行人闫浩已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4)陇民初字第0072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晁少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路 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