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忻中民终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营业部,樊二跃,樊俊杰,郝小磊,郭彦红,河北高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元氏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忻中民终字第2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营业部。负责人杨志军。委托代理人王立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樊二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樊俊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郝小磊。委托代理人郝西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彦红。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高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元氏分公司。上诉人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营业部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法院(2014)五民初字第5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法院(2014)五民初字第57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五台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案件受理费3532元退还上诉人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营业部。审判长 樊永生审判员 李小荣审判员 张李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立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