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天法民四初字第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陈海燕与广州市中原拓展物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海燕,广州市中原拓展物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四初字第559号原告:陈海燕,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委托代理人:吴兵山、台晔,均系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中原拓展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吴镇忠。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海燕诉被告江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海燕于2015年5月15日以双方可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海燕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海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陈海燕负担。审 判 长 廖雅婧代理审判员 叶汉杰代理审判员 陈穗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梁雅芝本裁定书于2015年月日送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