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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鼓民初字第4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福州恒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侯晓云、张俊彥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恒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侯晓云,张俊彥,张仰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鼓民初字第4527号原告福州恒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东城边街39号恒宇国际1号楼21层2101室。法定代表人林剑波,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赖小红,女,汉族,1982年5月23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被告侯晓云,女,197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被告张俊彥(系侯晓云之女),女,汉族,1997年12月2日出生,住福州市台江区。被告张仰林(系侯晓云之夫),男,汉族,1969年11月25日出生,住福州市台江区。原告福州恒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侯晓云、张俊彥、张仰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赖小红到庭参加诉讼。仨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月6日,原告福州恒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侯晓云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由原告对被告位于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东城边街39号恒宇国际1#楼10层01、02、03、20和21办公房产进行物业管理,物业服务费用3.8元/月/㎡;水电公摊费按2.7元/月/㎡预交,每半年度按实分摊公布,多退少补;物业服务费自开发商接楼通知单发放之日起预交一年,一年后于每月5日前预交。若逾期支付物业管理费和水电公摊费的,按逾期金额日千分之三收取滞纳金。维修资金经由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三分之二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三分之二的业主投票表决通过;于2014年1月1日起维修资金按0.50元/月/㎡收取。被告身为恒宇国际1#楼10层01、02、03、20和21办公房产业主,其享受了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却并没有按时向原告缴纳物业服务等各项费用,没有履行一个作为业主应尽的基本义务。被告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0月8日期间发生的物业管理费、水电公摊费和维修资金共计人民币25542.34元,扣除其于2013年1月6日预交的人民币7924.41元外,余款人民币17617.93元经原告多次催收,但被告至今仍未支付。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故原告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一、判令被告侯晓云、张俊彥、张仰林立即向原告福州恒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水电公摊费和维修资金共计人民币17617.93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滞纳金(从2013年7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逾期金额的日千分之三向原告支付滞纳金);三、判令被告侯晓云、张俊彥、张仰林共同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公告送达费等诉讼费用。原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身份证;2、(2013)××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3、商品房预告登记申请表,1-3证明被告的主体身份,被告张仰林系被告侯晓云的配偶并应对债务承担共同还款义务;4、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5、房屋交接验收表(五张);6、接楼通知书;7、关于恒宇国际大厦收取维修资金的征询公告;8、关于恒宇国际收取维修资金业主表决票统计结果;9、水电公摊费公示照片,4-9证明原告与被告的物业服务关系及物业管理费、水电公摊费和维修资金收费标准和起算时间;10、恒宇国际1#楼客户侯晓云物业管理相关费用欠费明细;11、福州恒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缴费清单;证明被告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0月8日期间发生的物业管理费、水电公摊费和维修资金共计人民币25542.34元,被告于2013年1月6日预交人民币7924.41元,余款人民币17617.93元至今未付。仨被告未作书面答辩。本院认为,仨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本院对原告所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依法予以确认,证据可以证明原告所起诉的事实。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6日,被告从原告福州恒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处接收了其购买的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东城边街39号恒宇国际1#楼10层01、02、03、20和21办公房产,并由被告侯晓云与原告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由原告对被告位于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东城边街39号恒宇国际1#楼10层01、02、03、20和21办公房产进行物业管理,物业服务费用3.8元/月/㎡;水电公摊费按2.7元/月/㎡预交,每半年度按实分摊公布,多退少补;物业服务费自开发商接楼通知单发放之日起预交一年,一年后于每月5日前预交。若逾期支付物业管理费和水电公摊费的,按逾期金额日千分之三收取滞纳金。2013年1月6日被告预交物业费人民币7924.41元。但被告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0月8日期间发生的物业管理费16420.47元、水电公摊费8180.43元,共计24600.9元人民币,扣除其于2013年1月6日预交的大约可支付6个月物业管理费、水电公摊费人民币7924.41元外,余款人民币16676.49元至今仍未支付。2013年12月5日原告向恒宇国际业主发出《关于恒宇国际大厦收取维修资金的征询公告》,该公告提出:恒宇国际属于办公大厦性质,故在交接楼和办理产权登记时未缴纳专项维修资金。为了使恒宇国际大厦保值增值,物业公司拟于2014年1月1日起收取专项维修资金,建立专款专用帐户,保修期外单项2000元以上大中修及更新改造项目将由物业公司编报计划张贴公告栏向业主公示后再启用该项维修资金费用,该笔费用由业主或使用人缴纳。2013年12月6日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东大社区居民委员会在该征询公告上盖章并要求“请物业予以公示”。2014年3月29日原告出具《关于恒宇国际收取维修资金表决票统计结果》,并决定从2014年1月1日其维修资金按0.5元/月/m2收取。2014年3月28日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东大社区居民委员会在《关于恒宇国际收取维修资金表决票统计结果》上盖章。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依法有效。仨被告应依约缴纳物业管理费以及公摊水电费等。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0月8日期间所欠的物业管理费、水电公摊费共计16676.49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日千分之三的滞纳金过高,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调整。故仨被告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向原告计付逾期付款的滞纳金,时间从2013年7月7日起行付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由于原告提供的《关于恒宇国际大厦收取维修资金的征询公告》和《关于恒宇国际收取维修资金表决票统计结果》均无法体现恒宇国际收取维修资金投票表决和计票程序的合法性,且原告2014年3月29日出具的《关于恒宇国际收取维修资金表决票统计结果》,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东大社区居民委员会却2014年3月28日已在《关于恒宇国际收取维修资金表决票统计结果》上盖章,由此也不能证明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东大社区居民委员会对恒宇国际收取维修资金投票表决和计票过程的监督或见证的作用,故原告要求被告从2014年1月1日维修资金按0.5元/月/m2支付的请求,因缺乏法律依据或合同约定,本院不予采纳。仨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开庭审理及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侯晓云、张俊彦、张仰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福州恒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偿还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0月8日期间所欠的物业管理费、水电公摊费共计16676.49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收取滞纳金(时间从2013年7月1日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福州恒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240元,由原告负担40元,被告侯晓云、张俊彦、张仰林负担2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江艳人民陪审员  伍 缄人民陪审员  朱小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夏羿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