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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江商初字第00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江苏龙坤集团有限公司与扬州市江淮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龙坤集团有限公司,扬州市江淮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扬江商初字第00287号原告江苏龙坤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浦江路***号。法定代表人徐洪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洪茂,江苏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扬州市江淮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引江路**号。法定代表人杜红秀。原告江苏龙坤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坤公司)与被告扬州市江淮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淮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坤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洪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淮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龙坤公司诉称:2014年初原告向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长江支行(以下简称农商行)贷款450万元,由被告扬州市江淮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被告收取贷款保证金90万元、担保费81000元、评审费1000元合计982000元并出具收条一份。2015年初,原告还清农商行的贷款,向被告要求退还该笔贷款的保证金90万元,被告置之不理。原告认为,被告为原告贷款提供了担保,被告收取担保费81000元和评审费1000元系其正常业务收费,而90万元保证金系对担保行为的反担保,在原告还清贷款后应当返还给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保证金90万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原告龙坤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了以下证据:1、被告工商登记档案,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以及具有担保的资格、住址、法定代表人相关信息;2、《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证明原告借款以及被告为原告的借款提供担保的事实;3、2015年2月5日江都农商行收贷收息凭证一份,证明原告已经就该笔贷款还清了本金及利息;4、2014年1月1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收据一份,证明被告收到原告贷款保证金90万元,担保费81000元以及评审费1000元。被告江淮公司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10日,原告与江都农村商业银行长江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借款金额为450万元,被告在该合同的保证人处盖章提供担保。期间被告于2014年1月14日向原告收取保证金90万元,担保费81000元,评审费1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收据。2015年2月5日,原告按约向农商行偿还了450万元贷款,但被告未能在原告向农商行还清贷款后返还其90万元保证金。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1-4佐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江淮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对上述证据质证权利。本院认为:原告龙坤公司与江都农村商业银行长江支行及被告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是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龙坤公司向被告江淮公司缴纳的90万元保证金,实际上是原告向被告提供的反担保,原告按约向银行清偿借款本身后,主债务消灭,被告的担保责任免除,原告的反担保责任亦应免除,故被告应向原告返还90万元保证金。对原告主张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扬州市江淮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龙坤集团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9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5月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00元,由被告扬州市江淮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扬州市江淮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57)。审判员  周姝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