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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刑执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包福强减刑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包福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刑执字第182号罪犯包福强,男,生于1972年10月5日,东乡族,甘肃省东乡县人。现在临夏监狱服刑。甘肃省东乡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2日作出(2012)东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私藏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受理临夏监狱提出的减刑建议,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及格,积极完成劳动任务。受到监狱记功2次、表扬4次,获积分25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包福强减刑一年(刑期自2012年6月22日起至2015年6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金    瓶审判员 朱迎代理审判员吴贵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