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中商终字第00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淮安市贝克铝热传输有限公司与南京皓威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京皓威机械有限公司,淮安市贝克铝热传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中商终字第001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皓威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溧水县东屏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宋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灿其。委托代理人叶新,江苏马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淮安市贝克铝热传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口路9号。法定代表人王换喜,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南京皓威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淮安市贝克铝热传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年2月2日作出的(2015)淮开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南京皓威机械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于灿其、叶新,被上诉人淮安市贝克铝热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换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违法缺席判决,属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淮开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680元免收。审 判 长 华 林审 判 员 吴书萍代理审判员 刘 弘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