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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樊城行非审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襄阳市樊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襄阳恒冠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行非审字第00020号申请执行人襄阳市樊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长虹路23号。法定代表人孙天贵,男,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国忠,男,系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襄阳恒冠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中航大道光子技术创新园。法定代表人古莹,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襄阳市樊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2014年12月16日作出的樊人社监罚字(2014)第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作出的樊人社监罚字(2014)第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了审查,该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襄阳恒冠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无故拖欠121名劳动者工资660265元,违反了《劳动法》第五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湖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决定给予襄阳恒冠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罚款两万八千元(28000元)的行政处罚。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襄阳市樊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樊人社监罚字(2014)第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程序合法,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属合法有效的处罚决定。因被申请执行人襄阳恒冠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没有提起诉讼或行政复议,也没有履行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经催告后,申请执行人襄阳市樊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襄阳市樊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樊人社监罚字(2014)第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苏强审判员黄永学审判员王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郑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