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旧民初字第008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原告张少华诉被告兴城市华山街道羊草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旧民初字第00867号原告:张少华,男。被告:兴城市华山街道羊草村村民委员会。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少华诉被告兴城市华山街道羊草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少华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少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所做的一种处分,该处分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少华撤回对被告兴城市华山街道羊草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1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元元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邵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