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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安民初字第1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刘茂芳诉田运洪、蒋雪华、何先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茂芳,田运洪,蒋雪华,何先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安民初字第1320号原告刘茂芳,女,生于1933年2月1日,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委托代理人郭文平,广安大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田运洪,男,生于1975年7月21日,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岳池县,现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蒋雪华,女,出生时间不详,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何先德,男,生于1970年7月11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莲花中路1号。负责人邹晓林,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茂芳与被告田运洪、蒋雪华、何先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茂芳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茂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65元,由原告刘茂芳负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审 判 长  杨忠明人民陪审员  曾昌意人民陪审员  蒋有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陶 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