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榕法民一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黄树龙与被告刘树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树龙,刘树亮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揭榕法民一初字第47号原告黄树龙,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蔡佳盛,广东冠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泽冰,广东冠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树亮,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许杰华,广东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惠堎,广东榕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树龙与被告刘树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树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树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448元,由原告黄树龙负担。审 判 长 陈娜珊审 判 员 陈岳葵陪 审 员 郑英芝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淡娜 微信公众号“”